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制定我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接入公司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接入公司任何人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 接入公司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员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我司安全员、接入公司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安全员负责对接入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员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信息中心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亿恩科技服务器。
第六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告知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断网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员负责接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传输数据畅通。
第九条 安全员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 安全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公告,告明各个接入公司。
第十一 我司安全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制度严格实施。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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