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完善有效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制定前置审批、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年度审核、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网站、查询网站信息等流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共同制定的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一)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在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或部级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4、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所或者法人注册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5、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6、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注册、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二)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年度审核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进行年度审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记录所接入的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对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动态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督促、知道已经备案的互联网站按规定标明备案编号、下载安装备案电子标识文件。
3、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查处。
(五)查询网站信息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网站信息便利条件,并尽快提供联网查询条件。
2、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函。
3、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并及时按查询要求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大批量查询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