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创于2000年 股票代码:831685
咨询热线:0371-60135900 注册有礼 登录
  • 挂牌上市企业
  • 60秒人工响应
  • 99.99%连通率
  • 7*24h人工
  • 故障100倍补偿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帮助中心>文章内容

著作权法(摘录)

发布时间:  2012/5/16 9:57:02

著作权法(摘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

服务器租用/服务器托管中国五强!虚拟主机域名注册顶级提供商!15年品质保障!--亿恩科技[ENKJ.COM]

  • 您可能在找
  • 亿恩北京公司:
  • 经营性ICP/ISP证:京B2-20150015
  • 亿恩郑州公司:
  • 经营性ICP/ISP/IDC证:豫B1.B2-20060070
  • 亿恩南昌公司:
  • 经营性ICP/ISP证:赣B2-20080012
  • 服务器/云主机 24小时售后服务电话:0371-60135900
  • 虚拟主机/智能建站 24小时售后服务电话:0371-60135900
  • 专注服务器托管17年
    扫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0371-60135900
    Copyright© 1999-2019 ENKJ All Rights Reserved 亿恩科技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亿恩大厦  法律顾问: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郝建锋、杜慧月律师   京公网安备41019702002023号
      1
     
     
     
     

    0371-60135900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